股票杠杆怎么玩的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布日期:2024-10-04 20:50    点击次数: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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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黄然然   联系电话:(0755)2219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5 年 5 月 1 日)。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 括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   ②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 100%;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7)、           (9)、              (10)项情形及上述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 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 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 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另有约定除外。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资产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 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 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 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取消)。在及 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当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或未及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取消指 令或指令无效),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及时、准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执行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文件 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 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及时、准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含权证业务交收保证金)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 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 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如果仅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单独承 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单独承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单独承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单方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单方承担。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进行银企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责。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及相应后果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 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 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30 前将划 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七)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 协助。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C、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值。 认利息收入。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A、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B、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期货公司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过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未能避免错误发 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 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 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通过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 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信用 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还 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 过规定媒介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I=E×0.08%÷当年天数   I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30%。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S=E×0.30%÷当年天数   S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 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 费和仲裁费、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财产的损失;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按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 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 利,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人处。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 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共同行为外,违约各方互不 承担连带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含对 外赔偿)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 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 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 管理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基金托管人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的监 管。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和承诺,基金托管人已明确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 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 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 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 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其在通过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业务时,认可基金管 理人履行合规义务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基金托管人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 法、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具有协助和配合基金托 管人工作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履行所有以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 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 本的合理增加。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数据、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 基金管理人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银行等 金融机构)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暂停、中止或终止为基金管理人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 到涉及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查、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 的其他正式官方程序的,视为构成基金管理人对银行每一交易或业务文件项下违 反,基金托管人有权宣布基金管理人违约并停止提供托管服务、追究违约责任; 如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弥补银行由此受到的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持续 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基金托管人开展业务期 间保持持续合规。   基金管理人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及跨 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洗钱特别条款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 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基金托管人涉及国际反恐反洗钱协作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或采取适当的行动。   除非另有其他明确的相反约定,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本条款,将作为基金管 理人产品以及后续所签署任何及所有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自动并入该等补充协 议并有效约束补充协议签约方。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